“王某
只是不想让
他老婆曹某喝酒,当时王某挑头砸
人开始的,拿啤酒瓶砸向我,对方开始
殴打我们两个
女孩,另
一名女孩上前拉架也被打。”杨女士回忆,冲突中至少王某和何某动用了啤酒瓶。
“他们把我打倒在地,对方还抢手机,不让我们报警,我就拦着不让他们抢手机,我朋友拿着手机跑到外面去报的警,他们用啤酒瓶打伤我的头,把我往地上按。”这中间,杨女士的右手腕被啤酒瓶碎渣割伤,血流不止。
杨女士称对方甚至当着两位出警民警的面围攻她闺蜜的姐姐,“
那个10分钟
监控视频里面有
几个人是用脚踹,踹了
她的膝盖,何某有动手,他拿脚去踹。”
杨女士提供的KTV门外监控
画面显示,2月20日
凌晨1点17分,杨女士闺蜜的姐姐
被抓扯
倒地,一度倒伏在地,
一名男子不顾民警阻拦,上前拖拽。期间,曹某前后几次
冲上来抓扯厮打。
“她头昏,坐都坐不起来。警察让曹某上警车上去,但
是她又从警车上冲下来打她。”杨女士表示,对方也喊了
家人来,刘某的
父亲还当着民警的面扬言
“我上面有的是人,我有关系,让你们出不了南部县。”我杨女士告诉记者,“当时我
坐在警车里,手一直在流血,还有一名男子冲过来
想要打我。”
杨女士介绍,
后来到医院救治期间对方还在威胁。“把我们拉着一顿打,打完了跑医院来说让我们
不要再追究。我当时还没打开手机录视频,何某就说‘
你这样的就该挨打!我们
怎么可能就
算了。”
“我们3个
都是脑震荡,都是被啤酒瓶打的。我一位闺蜜的双膝被打后有积液,另一位刚开始几天视线模糊有幻觉,面部有一道伤口,
我是手部伤口出血挺多。
身上都有淤青,其中一位整个背部疼痛半个月,另一位四肢淤青疼痛。”
南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,杨女士脑震荡,右侧手腕部皮肤挫裂伤,头皮软
组织伤。西充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,诊断为右手腕部皮肤裂伤,脑震荡伤。
医生建议伤口愈合后拆线。
南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,杨女士
26岁闺蜜脑震荡,
多处浅表损伤,双膝关节少量积液。西充县人民医院诊断
报告单显示,其双侧胫骨髁间棘下小片骨质损伤,双膝外侧半月板前角、后角损伤,双膝关节囊内少许积液,双膝前方皮下软组织
轻度肿胀。
南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,杨女士闺蜜
25岁妹妹脑震荡,多处软组织伤。
杨女士说:“警方当时并未提出做伤情鉴定,
而是告知自行就医后以
住院医院出具的诊断为准。”
6月24日,杨女士告诉记者,
案发已经过去4个多月,对方怎么处理的并不清楚。3月15日,杨女士
拨打市政热线,得知3月11日,也
就是在案发1
9天后警方
立案,但是
至今没有见到立案告知书。“5月2号,
我拨打市政热线,才被告知派出所已经上报处理,曹某、何某等3人被行政拘留,曹某是6天拘留,3月21号
被拘,但是民警说,因为
疫情原因拘留不了,
看守所不收人,说他们签了字,我们希望看到
打人者的
处理结果。”
杨女士表示,此事给她们
留下心理阴影,“我们3人医药费花了
两万多元,对方没有一分钱赔付。”
杨女士不无疑惑地表示:“他们都有喝酒,刘某的父亲当警察的面威胁我们走不出南部,警方认为
这是对方酒话不可当真,但说此话的刘某的父亲,并
不是KTV内
的人员,也并未
饮酒。”杨女士认为,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应该记录在案,“当时我们有
多次告知民警,
这句话对我们
造成人身
安全威胁。”
6月25日,记者联系上南部县
公安局辖区派出所,具体负责办案的民警表示:“那你跟我们
公安局的组织部联系吧,问这个
事情。”
6月27日,记者再次联系办案民警,截至发稿,其未回复记者发去的
短信。
记者
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,办案民警在6月上旬曾表示
案件侦查完毕,对方有涉案
人员在外地,“最多是叫他们回来,加上疫情又不能强制叫人。”
办案民警曾告知杨女士,
已经对何某和何某某作了拘留处罚,其他的人因为在外地还没有回来,没法处罚。办案民警表示,
什么时候拘留所开始收,可以告知杨女士,“他们处罚告知(书)都签了,疫情期间他们签了,没送进拘留所,拘留所不收的,到现在拘留所还不收人。”
同时,办案民警告诉杨女士,曹某等人
也要惩处,“给法制(科)说了的,可能
会给个
罚款。”杨女士的一位闺蜜同样也要接受处罚。
“那个女的也要,
都在外地,什么时候能收人时
通知一起回来处理了。现在通知都
不会回来的,疫情
结束,拘留所
就要开始收人了。”办案民警表示,对方也有
受伤,也向警方提供了受伤
照片。
由于案件一直没有
得到明确的书面处理结果,6月21日,杨女士
在网上发文,追问案件处理结果。
赵良善介绍,公安部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》第18条规定: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,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,告知被害
人到指定的鉴定
机构进行伤情鉴定。
该《规定》第19条规定:根据
国家有关
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,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,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,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。对伤情
比较复杂,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,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。对
影响组织、器官
功能或者伤情复杂,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,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,并出具鉴定文书。
赵良善指出,
伤情鉴定的前提是被害人伤情稳定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。本案中,如遇疫情,法医鉴定机构安排鉴定不及时
导致拖延伤情鉴定至今未做出的,有情可原,“但是,
如果杨女士等被害人伤情已稳定,且有医院诊断证明,而
当地警方未按规定开具委托鉴定的,那么当地警方工作
存在疏忽。”
赵良善强调,如经法医鉴定,
3名女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,那么根据《治安
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施暴者将受到行政处罚,即行政拘留或罚款。如经法医鉴定,3名
女子或其中一名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或重伤,那么施暴者的
行为则触犯《刑法》规定,可追究施暴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。
赵良善指出,如果将该案定性为治安案件,而非刑事案件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97条规定:公安机关应当向
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
决定书,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;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,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。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
家属。有被
侵害人的,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。
赵良善表示:“警方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给杨女士等被害人。”
赵良善介绍,
目前因受疫情影响,司法实践中,
大多数拘留所不接收被拘留人,但是,警方完全可以请示上级公安机关,可以与拘留所积极沟通。
一旦拘留所愿意接收被拘留人时,警方应当
第一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至拘留所。
赵良善建议:“如果对警方的工作存在质疑时,杨女士等被害人可向办案警方的上
一级公安机关反映或申请复核等,以维护合法
权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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