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规程》共九章51条,其中,
明确了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,即户籍状况、家庭收入、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
人均收入低于
当地低保标准,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,
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。此外,新修订的《规程》还对家庭经济状况和
不得获得低保的10种情况
进行了详细划分。
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,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
1年、无承包土地、不参加农村
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,可以申请
城市低保。其
他适用农村低保。
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
残疾人证的
一级、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、三级
精神残疾人;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
部门认定的重
特大疾病
的人员;脱
离家庭、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(含三年)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;县级以上
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。
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,由申请家庭确定
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,向户籍所在地乡镇(
街道)提出书面申请,也可
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乡镇(街道)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,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。对材料不齐备的,应当
一次性告知
需要补充的材料。可以通过
国家或地方政务
服务平台、各级
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
相关材料,
不再要求重复提交。
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
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,
启动信息核对程序;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;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;特殊情况下,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。
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、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
变化的低保家庭,可每年复核一次。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,可每年复核一次。对收入来源不固定、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,每半年复核一次
低保金采取分档
方式发放,原则上不得少于3档,各档计发标准应当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合,严禁
实行平均发放。低保金实行社
会化发放,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
补贴资金“
一卡通”系统,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,确保资金发放
安全、及时、快捷。
纳入或者
退出低保的,自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。低保对象
死亡的,自死亡之日起下月停发低保金。
鼓励、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,增强其就业动力。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,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,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。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
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,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。具备劳动能力、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,无正当理由
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
健康状况、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,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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